【事件】92/7/2聯合報A8版報載,台北的陳姓夫婦被控長年毆打兩個女兒,用椅子或腳踩踏女兒的手,甚至用繩子將女兒綁在浴室,讓女兒必須站吃飯、睡覺,還當著女兒學校導師面前掌摑她十多下耳光,陳夫雖不常主動施暴,但據女兒說法,父親會應母親要求,架住她們供母親毆打,台灣高等法院將夫妻二人分別依妨害自由等罪判處一年十一月及八個月徒刑,各緩刑五年及三年,但須交付保謢管束。
【法律】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由此案例可知,國人心中【法不入家門】的觀念應加以改正,尤其對於小孩子的管教不可以有虐待小孩身心行為,有此情事,除了觸犯有刑法相關罪名外,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院得依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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